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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教学、科研人员:获得自治区级(涉茶)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或以上,选育已经推广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良种一个及以上;在广西境内中、高等学校教授涉茶学历专业课程,获得教授或以上职称人士。 3、茶叶产业管理与茶文化推广人员:在组织或参与组织重大的茶产业活动,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创建重大茶文化(含会展、节庆)品牌并起关键作用;公开发表有对茶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第一作者)六篇或以上、著作两部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第四条 评选年限: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 评选提交材料: (一)由推荐人填报《“广西茶叶名师”推荐表》; (二)个人从业总结;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获奖成果或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的清单及刊物、著作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第六条 评选程序:由本会一个及以上团体会员,或三名以上常务理事会员,或五名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联名提名,经秘书处核实其申报资料,并公示一个月无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如被提名候选人过多过五人,可通过投票方式,得票三分之二(含)以上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七条 表彰:对荣获本称号的个人在学会年度大会上给予表彰,颁发本会制作证书与牌匾,在全国性茶叶杂志上刊登公告。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附件3: “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宣传广西茶叶产业区域优势,突出茶乡风貌,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开展“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活动。 第二条 评定活动由本学会组织实施,不涉及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 评选范围:广西境内茶叶生产的乡级行政区域,包括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独立核算的农垦农(茶)场,不含代用茶产区。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规模:以乡级行政区域统计,茶园开采面积连续五年保持在1.5万亩以上,或年产(加工)干茶500吨以上,广西历史名茶原产地乡镇茶园面积与干茶产量可分别降低到0.5万亩和250吨。茶叶产业收入在当地农(居)民收入有较大的比重。 (二)产业管理:地方县乡(镇)两级政府重视茶叶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管理机构,制定有产业发展规划,或出台有鼓励发展茶叶产业的政策。 (三)企业与品牌:有骨干茶叶企业作为依托,区域内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qs认证的茶叶企业,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有地方特色并登记注册商标的主导品牌产品,最近三届参加中国茶叶学会、广西茶叶学会组织的评比活动并且获得一等奖一项(含)以上,产品畅销,并在区内外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质量安全: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主导茶叶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gap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最近三年内产品检测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 第五条 评选年限及名额: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不限。 第六条 申报主体与材料:由乡级地方政府或经同级地方政府授权的本级农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应制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和近五年本区域茶产业发展综述; (三)政府(含县级)支持茶产业的相关文件; (四)非政府的申报主体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主导茶叶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七)乡级政府支持申报的证明; (八)当地县级农业或同级茶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九) 主导产品获奖情况及证明(主要是由中国茶叶学会、广西茶叶学会组织的评比活动参评及获奖情况); (十)主导产品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qs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二)经县级统计部门认可的茶业面积、产量及近三年农民增收情况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