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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邯郸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工作制度


  

邯郸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工作制度

  (2012年5月 邯郸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确保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工作科学、高效运转,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及时掌握全市食品安全状况,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净化食品市场,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思路

  

  (一)检测机制。市政府在对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环节进行执法监管的同时,赋予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第三方监测权。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独立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外,根据工作需要对所有监管环节的食品进行全天候抽样监测。抽检样品经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后,形成第三方监测专报,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运行流程。建立“不分监管环节,统一实施食品样品采集和检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为处置平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最终处置实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封闭性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三)职能效用。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机制突破各部门“我执法、我监管”的执法模式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界限,坚持检测与执法相分离,客观评价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的监管工作,促进食品监管的系统化,为食品安全监管设立“第三只眼睛”。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机制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切实增强监管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政策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负责对第三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依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将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抽样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并定期将检测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起草全年食品安全第三方抽样监测计划和每月抽样监测细则,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批准后实施。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移交的不合格食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一查到底,依法处置,按时反馈。

  

  三、工作程序

  

  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由市政府直接领导,依据全年食品安全抽样监测计划,进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开展全天候不间断监测。监测以市场流通商品样品采集检验为主,覆盖食品超市、农贸市场、星级酒店、餐饮店、小吃摊、食品作坊、配送中心等。监测范围以主城区为主,兼顾城乡交界处。监测实行日常监测和风险监测相结合。日常监测要针对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开展大规模监测,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和总体水平。风险监测要针对全国及省内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涉及的食品确定监测类别、项目。

  

  (一)样品采集。样品采集应保证其公正性、代表性,采集的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无备样要求时,应满足检验要求数量。所采集的包装样品,应保证包装完好,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包装物应避免二次污染。购买样品时必须有2名以上抽样人员在场,对购买的样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留有影像资料存档。样品记录由抽样人员填写,采用制式表格,每种样品分别登记,载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经销单位、地址等。每批样品采集完毕,填写样品采集汇总表,载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经销单位、地址、总批次数、样品购买费用总计等。

  

  (二)检验检测。7-10个工作日为一个检验周期。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按照计划监测周期,将抽样监测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式样和内容编制成册,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每季度定期汇总监测情况,形成季度质量分析报告,年底形成全年食品质量分析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食品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应迅速整理、汇总、确认,并在第一时间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三)分析评估。收到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报送的抽样监测工作报告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第三方监测情况专报,呈报市政府领导,同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有关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依据部门监管职责,责成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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