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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邯郸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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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查处置。各监管部门收到第三方监测结果交办通知后,对第三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及时下架封存,并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属不合格的,核查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由核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追根溯源,不分域内还是外埠一律一查到底,把最终处置权交给具有处罚权力的监管部门,从源头切断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迅速消除安全隐患。

  

  (五)结果反馈。各监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种类食品的检测时限,将核查结果、处置追踪和整改情况报告,于7-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将核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第三方监测情况核查报告,及时作出风险提示,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六)安排复检。对于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食品,由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于20个工作日后对其进行重新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公正权威。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密制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风险监测要建立预警机制,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

  

  (二)落实责任。各监管部门收到交办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应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落实到处室、责任到人头,明确整改期限,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责任追究。对于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第一次抽样监测不合格的,通报责任主体企业,由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置;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第二次抽样监测仍不合格的,责令责任主体企业限期整改,并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第三次抽样监测仍不合格的,责令责任主体企业停业整顿,并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问责。

  

  (四)经费保障。第三方监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购买样品和检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抽样监测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专项费用记账管理,各项费用均应有开支明细。

  

  本制度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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