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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字号】 桂教教材[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

  (桂教教材〔2012〕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扎实做好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确保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目标,现将我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提前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内容

  全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2012年秋季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目录,第二部分为2012年秋季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科书目录,第三部分为2012年秋季普通高中教科书目录,第四部分为 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教学用书目录(详见附件1至附件4)。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所列目录为中小学教科书。在目录中,“指定书目”是指学生、教师用以完成教学计划的学习、教学用书,各市每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版本;“选用书目”是指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提供给各地、各中小学校的学生、教师和家长等(含图书馆、资料室,下同)选用的学习、教学用书及相关课程资源。电子音像教材主要是配合语言学科教学活动的vcd、录音磁带,对提高学生的阅读、听力、表达等能力有帮助,供各地、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征订和使用。第四部分所列目录为教学参考书(含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参考)和教学挂图,是为教师、学校、班级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提供的相关课程资源。

  二、关于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适用范围

  《2012年秋季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目录》所列书目是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编写、出版、发行和管理的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供全区小学、初中使用。《2012年秋季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用书目录》所列书目是我区组织编写、出版、使用和管理的地方课程教科书,供全区小学、初中使用。《2012年秋季普通高中教科书目录》所列书目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编写、出版、发行和管理的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供全区进入高中课程改革的高中一年级使用;第二部分是按照高中教学大纲编写、出版、发行和管理的高中教学大纲教科书,供全区高中二年级、高中三年级延续使用;第三部分是由我区组织编写、出版、使用和管理的高中地方课程教科书,供全区高中二年级、高中三年级延续使用。《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教学用书目录》所列书目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编写、出版、发行和管理的教师教学用书,供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一年级教师使用;第二部分是按照高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出版、使用和管理的教师教学用书,供全区高中二年级、高中三年级教师使用;第三部分是由我区按照高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出版、使用和管理的教师教学用书,供全区高中二年级、高中三年级教师使用。

  三、关于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要求

  为切实做好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现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落实责任。

  做好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管理工作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管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各中小学校校长为本校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校还要明确学校有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教学用书征订工作。

  (二)建立健全制度。

  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全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是各地教学用书征订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进行征订。我厅将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直接发至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目录分别转发所属中小学校。各中小学校在征订教学用书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厅印发的教学用书目录要求,由学校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在用书目录内填写本校各年级学生所需的各学科书名、版别、册次的订数。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学校应在 “免费教科书”栏目中填报各年级实际在校生的订数;为教师征订教学需要的教科书及英语磁带订数填报在“非免费教科书”订数栏目中,其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各中小学校校长应对本校学用书征订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征订数据由学校加盖公章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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