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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九)推进农机工业行业改革。落实国家农机工业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农机行业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整顿行业秩序,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研发生产节能、环保、低碳、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产品。建立健全农机科研联合协作机制,提高农机科研整体水平。

  

  (十)着力解决农机产品结构性矛盾。优化农机产品结构,根据我省丘陵山区的地理环境和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特点,积极发展适合家庭经营需要的中小型、轻简化农业技术装备,形成适应我省不同地区经济水平、高中低端产品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积极开发生产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山地搬运管理机械以及我省特色农产品食用菌、茶叶、烟叶等从种植到深加工的成套设备。

  

  (十一)扩大农机工业国际交流及闽台合作。抓住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通过“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两个平台,努力巩固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实现闽台共同研发产品,共创农机品牌,共同开拓市场。通过建立海峡两岸农业机械培训基地、海峡两岸农业机械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形式,促进我省农机工业的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继续配套安排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对农机化资金扶持力度,在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实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购机补贴累加和农机化示范推广等。

  

  (十三)增强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加快制定适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的具体金融信贷措施办法。加大对机手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以大中型拖拉机、乘坐式插秧机、粮食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为重点的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机手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积极推动农机合作社与农机企业、金融企业开展“社企合作”。对符合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扶持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上市融资。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农业机耕、排灌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营业税,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拖拉机车船税。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发展产品的自主创新任务,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开发,给予新产品投放市场3年内增值税折让返还的税收优惠。

  

  (十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质量监督、教育培训、安全监理、信息宣传、农机维修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促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逐年加大对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在实施《福建省新增6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2010~2020年)》中,要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项目县要加快推进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重点解决水稻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问题,提高农机具配套比,到2020年,项目县水稻栽植和收获机械化水平应分别达到60%和85%。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由农业、经贸、财政、发展改革、人事、海洋与渔业、林业、交通、科技、质监、公安、安监、国土、工商、税务、金融、保险、水利、台办、外贸、石油等部门参加的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在财政扶持农机公共体系建设、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人员配备、机耕道及农机库(棚)建设、农机信贷及保险、农机绿色加油通道、闽台农机合作等方面各司其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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