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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环保厅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  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环保厅负责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受理、审定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环境保护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市州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组织申报、申报单位资质审核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环境保护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管理;负责省环保厅委托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含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由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有明确技术规范要求的环境保护项目,执行国家技术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申报单位在我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较好的财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和筹措配套资金能力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并列入相关环境规划或计划。工程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非工程项目具备实施条件,资金到位后能按期完成。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每年年底前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第二年度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由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省属单位和省国资委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审核合格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省环保厅收到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等单位的申请材料,由规划财务处进行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按类型进行分类登记,制作项目信息表。并及时将申报材料和项目信息表送交相关职能处室。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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