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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司[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司〔2012〕65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浙江省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对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律师正确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司法部通知精神,现就全省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能够使广大律师全面深刻认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更加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能够使广大律师切实感受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改革发展、繁荣昌盛的唯一正确道路,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让广大律师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泛接触,能够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进一步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

  

  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在与新一届全国律协理事会成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中办发〔2010〕30号和浙委办〔2012〕1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广大律师全面、准确、深入地了解国情、社情、民情,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增强广大律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三、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按照省厅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一)开展社会考察活动。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组织本地律师深入城市乡村、企业社区、文化院团、科研院所等,考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刻认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唯一正确道路;深刻认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极端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听取形势政策报告。在考察的同时,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组织本地律师听取形势政策报告。邀请党政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就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文化事业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政法核心价值观等作专题报告,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关注、了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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