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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优先顺序为:外门窗、屋面、单元门、封闭阳台、楼梯间内隔墙、外墙面、地面。优先对门窗、阳台等薄弱部位进行改造。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主要筹资方式 1.市、县区政府财政设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积极申请国家和省上的奖励资金; 3.单位和居民自筹资金,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投入节能改造; 4.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 (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筹资方式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补贴27元/平方米(围护结构预算造价以220元/平方米计算),市级财政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补贴,县区级财政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补贴,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享受城市低保、优抚对象贫困家庭负担10%,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补助50%。享受城市低保、优抚对象的10%部分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兰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鼓励产权单位及个人优先对住宅门窗、阳台等薄弱部位进行改造。 (三)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筹资方式 1.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补贴18元/平方米(供热节能改造预算造价以48元/平方米计算);省级财政奖励补贴7.5元/平方米,市级财政奖励补贴7.5元/平方米,县区级财政奖励补贴4元/平方米,供热单位自筹6元/平方米,产权人(单位或住户个人)自筹5元/平方米。 2.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对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给予每平方米45元的奖励资金,起步阶段按照6元/平方米标准预拨,用于室内热计量装置补助。 (四)资金管理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任务和奖励补贴标准,列入年初全市财政预算计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的监督使用,执行国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的各项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市建设局等业务主管部门紧密配合,根据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指导县区财政建设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六、实施步骤 第一步,各县区选择具有带动推广作用的建筑进行示范性改造。通过典型引领、以点带面的方式,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步,选择经济实力强、节能意识强、产权相对单一、节能改造达成共识的项目单位,作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突破口进行先期改造。 第三步,集中力量对产权分散、经济承受能力差、改造难度大的项目进行改造,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七、奖励资金的核定 中央和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调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限额等制度。加快推进供热市场化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对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形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为促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兰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政策的拟定和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统一指导本县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2.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区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县区相应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市、县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工作。驻兰中央、省属单位(企业)也要确定主抓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本单位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