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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 报告制度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距国界线10公里以内的草原火灾;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4)威胁天然林的草原火灾; (5)超过2小时尚末扑灭的草原火灾; (6)各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7)需要地区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述火灾报告后,随时掌握火灾发展及扑救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办公室领导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按照上级规定, 指挥部对下列草原火灾以《重要草原火灾摘报》形式,立即报告行署及自治区畜牧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 (1)受害草原面积2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3)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4)威胁天然林的草原火灾; (5)需要地区支援扑求的草原火灾; (6)各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7)与其它地 (州)交界地区发生的草原火灾; (8)国外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对我境内草原造成威胁的草原火灾。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2)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应急机构各组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4)根据火情及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5)根据火情,建议地区行署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办公室领导决定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报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报地区行署及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其它地(州)交界地区的草原火灾,通报相邻地(州),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自治区林业厅;各县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涉及重、特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自治区卫生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并通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武警消防等有关部门。 4.3 通讯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行署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必要时,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4 前线指挥草原火灾扑救的前指由地万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指进行扑火工作。 4.5 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末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国家派遣部队参与扑火的由指挥部报行署决定。 4.7 新闻报道国家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由指挥部综合组负责,新闻报道内容由综合组提供,指挥部领导审定。必要时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 4.8 应急结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地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地区发展与改革计划委员会应积极争取喀什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及各县草原防火站项目的立项与建设。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指挥车、消防车、运兵车、拖拉机、野外生存设备等。 5.2 资金保障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区和各县地万财政预算,专帐存储,专款专用。 5.3 技术保障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订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通讯调度指挥系统,火场图像实况跟踪系统,草原防火预警预报系统。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践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后期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