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2〕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2〕77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等行为;

  

  (六)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七)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

  

  (一)各区、镇(街)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三)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5月)。各区政府要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认真填报《xx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表1),于5月28日前将本区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连同排查结果汇总表(附表2)报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房产局),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二)严厉打击阶段(2012年6月-8月)。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逐宗依法查处、确保处理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在涉矿各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涉矿各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改落实。

  

  四、明确职责

  

  (一)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三阶段工作任务。对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关闭的非法违法矿山(点)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各相关镇政府(街道)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砂石土资源矿山(点)的开采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山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砂石土资源矿山(点)的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