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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建发[2012]11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建发〔2012〕1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107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系列文件精神,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着力规范建筑领域法治秩序,着力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平稳可控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樊剑平副厅长任组长,张奕局长任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管理局,由张奕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重点内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肢解(或违法)分包工程、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行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五)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

  (六)施工单位不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八)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九)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从2012年5月开始到9月,分四个阶段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进两年来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7月)。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对非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要注重源头治理,充分发挥现场和市场联动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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