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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9
【实施时间】 201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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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三)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根据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调整后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保持合理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规范开展采购工作。加强基本药物采购政策的研究,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完善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完善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发展现代物流和电子交易,明显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省增补基本药物,试行省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建立企业诚信和违约处罚制度,防范中标企业违约行为。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五)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的城市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造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确保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对服务尚未覆盖所有行政村以及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充规划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六)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出台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力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28万余名全科医生,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城乡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县(市、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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