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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8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9
【实施时间】 201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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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快农村客运服务保障网络建设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完善农村客运服务保障网络建设,坚持路、运、站协调发展,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以经济实用、方便百姓、减轻经营负担为原则。根据农村(牧区、矿区、兵团连队)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的乡镇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在城乡公路干线沿线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并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

  

  (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客运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采取公交化运营、定班(定时)线路、临时线路等农村客运经营方式,以满足农牧民群众乘车需求。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鼓励城市公交向近郊农村延伸,对乡镇、村、连队比较集中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有重点、分阶段发展镇乡公交,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逐步实现城乡客运“零距离换乘”,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客流情况,稳步推广农村客运区域专营、片区经营等模式,探索开行隔日班、周班、节日或赶集班等固定或者非固定的班次。对特别偏远的乡村、连队,要专门开通点对点的定时班车,切实满足农牧民的乘车需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时,应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在充分听取和采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坚持安全至上,统筹考虑农村客运资源配置、兼顾经济效益等关系,科学规划农村客运线路网络,以利于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的发展、便农牧民出行为根本目的,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合理调整和配置农村客运资源,努力提高农村客运网络覆盖面。在实施农村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或招投标时,可实行“冷线”、“热线”搭配的“捆绑经营”,让以经营干线客运为主的企业经营部分偏远农村客运线路。通过采取政策引导、资金补贴等多种措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农村客运品牌企业,发挥示范效应,提升农村客运整体服务水平,切实实现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推荐农村客运车型。在新增线路和投放运力时,要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及线路实载率等因素,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要加强农村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引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大力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和运营模式创新,鼓励和逐步实现农村客运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对新增、更新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一律不得挂靠经营,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作用,在全区统一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建立健全县(市)级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农村客运安全工作机制,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农村客运安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农村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提供基本财政保障,解决乡(镇)、村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人员经费问题。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强化对各乡(镇、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和行业指导,做好“三关一监督”工作。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农牧区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坚决制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农牧民出行更加安全。

  

  农村客运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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