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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8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9
【实施时间】 201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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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落实扶持政策

  

  1.建立完善补贴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补贴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支持农村客运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

  

  要切实做好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统计发放工作。同时,自治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用于对经营偏远农牧区客运车辆的更新、购置和营运实施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2.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客运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根据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免征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车船税,对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的车辆享有与城市公交车辆同等的待遇和优惠政策。对乡、镇、村的客运站、招呼站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并免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对全区农村客运站的营业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3.建立科学的定价调价机制。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根据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运价,并结合车辆档次、服务质量、乘车距离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形成机制,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广大农牧民。

  

  4.提高服务能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农村客运车辆的更新,改善运力结构和技术状况,对开通偏远农牧区的线路,要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尽量简化农村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增加透明度,对规模化的农村客运企业,实行上门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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