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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非汛期期间,各区县、各单位仍不能松懈,仍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认真制定并落实非汛期责任制度,按照汛期工作要点,及时上岗,主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稳定。 四、进一步做好旅游行业交通安全工作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今年以来涉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旅办发〔2012〕222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2〕24号)文件精神,市、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各旅行社要高度重视游客的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人、车、路、天”等危险源的管控工作,从源头上排除涉旅交通安全隐患。一是严格审核租用车辆运营资质、驾驶员资格以及车辆安全状况、核定载客人数、保险保障能力,并在车内明显位置公示,严格审核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情况,签订正式租车合同,明确安全保障责任;二是推动建立信息沟通和信息披露制度,共享旅游包车运营资质、车辆安全状况和驾驶员信息以及事故多发地段等信息,提高用车安全审核和行车安全评估能力;三是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针对特殊线路、特殊路段和极端天气等,加强防范、完善预案。不具备出行条件的要坚决改线或暂缓出行;四是强化对旅游包车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防范;五是做好行前游客安全提示制度,提醒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确保自身安全;六是开展旅保合作,要积极引导游客投保个人保险,督促旅行社企业按规定投保旅游社责任保险,推动提高旅游包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涉旅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能力。 五、继续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当前逐步进入夏季高温时期,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行业消防平安三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部署要求,加强推进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要加强单位内部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强化“四个能力”,努力提高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协同机制,深化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山区旅游企业要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发生涉及旅游企业和游客安全的火灾事故。 六、深入推进旅游行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妥善处置旅游纠纷,以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为首任,想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协调联动,深入推进“一日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重大活动的旅游接待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各项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圆满成功。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各区县、各单位要深入推进旅游行业风险评估工作,强化各单位“一把手”责任意识,全力推进重大决策“应评尽评”,及时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源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七、突出重点,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旅游行业2012年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市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护航”行动第二战役等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各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联组互查工作,各区县积极协调,配合安全生产、治安、消防、交通、安监、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旅游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各种专项监督,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安全协调和监管职能,建立旅游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切实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及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旅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广大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