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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 1.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由目前的5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分别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3.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农合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助。 4.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以上项目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和村卫生室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燃料等正常运转支出)。 (二)建立激励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 积极探索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式人员编制进行统一管理,激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立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 (三)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问题。 1. 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 对已不在岗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新农保政策,享受政府补贴。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生活水平,解决后顾之忧。 (四)实行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英语免试和论文撰写不做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自治区研究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由各地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到2015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5%;到2020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65%。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科学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各地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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