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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意见

  (青政字〔2012〕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不受侵害,及时发现、监控和处置因企业欠薪引发的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不受侵害,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把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加强综合治理,加大监察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但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企业未能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加之有的企业缺乏履行社会责任意识,拖欠、克扣工资和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化劳资矛盾,而且容易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落实,建立完善企业欠薪预警监控机制,努力实现劳动者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认真把握企业欠薪预警监控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和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国资、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国资监管企业、建设工程领域企业的欠薪预警监控工作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牵头处置。其他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配合处置。

  (二)坚持分类监管、重点监控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将易发频发劳资纠纷、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租赁企业作为重点预警排查对象,将企业规模裁员、欠租、欠费、欠税、欠款、重大劳动争议、重大经济纠纷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异动等情况作为预警排查重点内容。建立每月对重点欠薪预警排查对象进行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欠薪苗头和隐患,提前介入,积极应对,跟踪监管。

  (三)坚持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发生欠薪的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时解决欠薪问题。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恶意欠薪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监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坚持完善预案、妥善处置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和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应对企业集体欠薪或逃匿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健全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处置工作机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劳动纠纷突发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扩大、不激化。

  三、健全完善企业欠薪预警排查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以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为载体、多措并举的企业欠薪预警排查机制,对欠薪预警重点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施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监管排查机制。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每个街道(镇)不少于1个网格、每个网格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2名专职协管员的要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队伍建设。要健全完善网格管理制度,明确网格责任,充分运用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信息采集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重点预警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实现对网格内企业的全覆盖和动态监管,监督企业落实欠薪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欠薪隐患。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建立企业网格化管理数据库,保证企业信息采集的全面、准确、及时,提高动态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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