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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办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纠风办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纠风办《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纠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一)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严格落实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推动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文明、和谐拆迁。把程序正当、操作规范、补偿合理、结果公开等方面作为重点环节,加强对国有土地上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问题。

  

  对非法暴力拆迁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强化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管,推动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规定。集中排查群众举报投诉的征地拆迁问题,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建委、市政府纠风办负责。

  

  (二)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问题。落实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格落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高中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严禁高中招收复读生,全面完成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任务。大力推行均衡教育,提高教育整体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择校问题。坚决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加强对学前教育特别是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收费办法。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抚顺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学校和教师向中小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用。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狠刹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之风,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处罚规则,切实取得让群众满意的效果。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

  

  (三)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依据《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依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运行、服务和收费,治理突出问题,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政企脱钩,促进我市市场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四)坚决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监管机制制度,认真解决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严厉查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等行为。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严把建筑标准、竣工验收等关口,全面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对与保障性住房分配联系密切的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对象办理工作的监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分配管理环节的检查,促进分配对象明确、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坚决纠正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房以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和闲置保障房等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市建委负责,其中,对城市低保对象审查核实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五)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加强行业监管,严禁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督促零售商按照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严格执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和收费条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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