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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 (2012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引领区域工业健康发展,开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新局面,市政府同意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10个、“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5个。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 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三)以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为导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和节能减排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 未完成年度工业节能降耗以及污染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能评选为“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一)“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体系。 运用主成份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依据现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指标体系,确立“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表1): 表1: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二)“重庆区县工业进步奖”考核指标体系。 为考核评价区县(自治县)工业发展进步水平,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5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见表2)。 表2: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四、考核评选方法 (一)“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方法。 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搜集整理各区县(自治县)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数据和修正条件、附加条件资料; 2.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凡工业产品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其排位相应靠前。 (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考核评选方法。 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选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2.选用“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3.分别将各区县(自治县)步骤1得分乘以60%,步骤2得分乘以40%后相加,即为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得分。 4.确定排位名次。以“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以外的28个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考核得分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所在经济区(即按“四大板块”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五、考核评选程序 (一)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二)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