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164号
【颁布时间】 2012-05-24
【实施时间】 201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2〕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去冬今春,我市降雨普遍较常年偏少,局部地区出现了旱情。今年5月以来,我市先后出现两次暴雨天气过程,导致部分区县(自治县)农作物受损、山体滑坡等灾情。根据有关部门分析预测,今年后期我市高温干旱和暴雨洪涝可能较常年偏重发生。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正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和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指挥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防汛抗旱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根本任务,确保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县级以上城市、中心镇和重要交通干线的防汛安全,努力保证中小河流、小型水库和一般场镇安全度汛,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努力满足生产、生态用水需求,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区县(自治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逐一落实水库(水电站)、堤防、防洪城镇、山洪防御区的行政、技术和管护责任人,逐一落实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和应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责任人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切实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对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扎实抓好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

  

  全市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和监督。各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汛安全管理职责,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汛期水库调度运行方案,严禁违规调度。所有在建和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水电站),必须编制汛期施工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要特别注意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度汛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对不能确保安全度汛的病险水库(水电站),要科学确定汛限水位,必要时实行空库度汛。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水库(水电站)建设安全、生产安全和防汛安全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防汛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所有水库(水电站)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三、狠抓城市防洪和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科学制定防洪排涝标准,全面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各级城乡建设、市政、交通、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市桥梁、挡墙、护坡、涵洞等重要设施和地下商场、车库、防空洞等地下设施的安全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排除。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扎实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和中小河流水文监测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在有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加快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做到排查巡查到位、预报预警及时、转移避险有效,努力避免山洪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城乡灾害信息发布网络,做到信息发布及时有效、不留死角。高度重视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及城镇、居民点等重点地带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防治工作,严防突发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坚决依法全面开展河道清障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河道管理,严格开展河道执法工作,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乱采、乱倒、乱建和破坏水文测报设施的违法行为。对影响河道行洪的建设项目,不论是重点项目还是非重点项目,不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不论是由单位建设的项目还是由个人建设的项目,一律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和个人无条件限期整改或强制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全市各级城乡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区河段的执法检查力度,避免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造成河道行洪不畅或城市防洪能力降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