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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 1.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西露天矿南帮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西露天矿北帮变形区监测网络,加快市区采煤沉陷区监测网建设。对重要灾害隐患点,委托专业监测队伍进行长期监测。 2. 逐步实施市、县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安排部署,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计划,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增强县(区)防灾能力。 3. 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国土资源、气象和水务预报预警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技术方法,提高预报预警的精度。开展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4. 开展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开展应急技术机构建设,从资金等方面确保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车辆和相关设备到位。 5. 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健全以社区、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和发育特征,确定防灾重点,制定具体的防灾措施,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各县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应经同级政府审批后公布,并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三)做好应急响应的处置和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实地质灾害初步情况后,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处置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由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中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民防办公室备案;大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实施指挥,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总指挥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应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 (四)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 1. 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实行汛期 24 小时值班制度,将值班电话及传真应抄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保证各种信息的畅通,方便信息的上传和下达。 2. 坚持“三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及时编制和落实防灾预案,每处灾害隐患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落实防灾、在汛期前组织应急避险演练。 汛中,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完成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的要及时开展预测预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汛前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有计划、有组织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对于机理复杂的隐患点,安排资金进行勘查查证,查明形成原因,为治理提供基础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