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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2]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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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组织信用评级,推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依法引导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企业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和商业机构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交易产品使用规模。

  (四)推进信用产品应用示范工作。推进政府部门带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政府职能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管理服务领域要应用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入围的基本条件或认定评价指标。

  (五)探索建立信用惩戒和激励机制。强化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联动作用。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税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

  (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把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日常生活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煤、电、水、气、通信等相对垄断业列入信用监管和信用培育的重点,切实解决商业欺诈等信用问题。在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企业上网制度,以“诚信苏州”网为平台,推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七)努力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广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诚信计量单位”、“劳动保障信誉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商品”、“争创价格诚信单位”、“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建设金融安全区”等为主题的信用活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工作进程,努力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

  五、实施步骤

  (一)2012年完成以下工作:

  1.重建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商、质监、地税、国税、住建、人社、环保、法院等各部门的数据分库,构建市级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中心与各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重建“诚信苏州”网站,实现面向社会24小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2.重点围绕企业信用展开工作。建立以苏州工商局、质监局企业基础信息为基础,以工商注册号、组织代码为标识的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加强信用政策法规建设。完成《苏州市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课题调研论证,并向社会公布;研究和制定《苏州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修订《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部门整合信用信息,出台《苏州市信用系统成员单位信用信息目录》,对各成员单位报送信息的范围、传输方式、更新时限、信息保密等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良好运转。

  4.推进企业信用管理。重点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推进“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5.各市(县)、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初步形成市、县(市、区)两级联动工作体系。

  6.继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初步完成工程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市级统一信息平台以及外网发布专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实现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2013年完成以下工作:

  1.以部门职能信息和监管信息为基础,实现科技、交通、物价、旅游、食药监、海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完成全市法人代表企业联合征信工作。

  3.五市七区完成市(县)、区级平台建设。

  4.启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信用产品示范工作,率先推进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

  (三)2014年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部分个体工商户的联合征信工作。

  2.出台《苏州市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及《苏州市社会公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3.以公安局人口身份证信息为基础,完成公务员、医生、教师、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等人员的个人征信工作。

  4.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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