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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2]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建设有关法规规章。

  (四)2015年完成以下工作:

  1.基本完成全市个体工商户的联合征信工作。

  2.把信用征信、信用评级和公布企业状况推广到全社会。

  3.进一步扩大个人征信范围,并逐步形成统一的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查询。

  4.全市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在信息查询、城市管理和发展经济等方面的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市信用办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信用规章制度的建设,制定总体方案,监管全市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负责全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市监察局会同市信用办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报送、管理及应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市发改委(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保障和技术支持;人行、工商、质监等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信用征信工作;各市(县)、区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实现县市联动,同步推进。确立市级信用信息平台的运作主体,将原挂牌在市信息中心的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牌子和职能划归市经信委,在信用办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以及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并配备相应人员编制,落实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建立信用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全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范畴,并制订《苏州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苏州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苏州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报送、管理及应用等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表彰和提拔、重用;对存在执行不力、工作敷衍搪塞、不正确使用信用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保障投入力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制度化、常态化,重点支持市级信用平台“一网三库”建设,适当支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补贴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信用管理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的考核奖励、市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考核奖励等,尤其要着力引导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资金安排方向每年各有侧重,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保障。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征信披露和共享,征信内容、评价指标、披露信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对数据处理、存储以及查询公示、评价认定等活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泄露,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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