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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办字〔2012〕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如期完成《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水质目标任务,对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及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河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河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考核范围: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设区市界的断面(以下简称省考核断面),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界的断面(以下简称市考核断面)。具体考核断面点位及水质标准见附表。

  (三)考核因子:cod和氨氮。

  二、考核监测

  (一)省考核断面监测。具备水质自动监测条件的,采用水质自动站在线监测数据,取cod和氨氮月均浓度值作为考核数据;不具备水质自动监测条件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月对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设区市考核断面cod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

  (二)市考核断面监测。各设区市具体负责市考核断面监测,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市考核断面由跨县(市)考核断面水质cod和氨氮指标进行监测。鼓励各设区市采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

  (三)汇总报送监测数据。各设区市及时将市考核断面数据报送省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月汇总全省七大水系省考核断面和市考核断面的监测结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省考核断面cod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2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而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2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3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cod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二)省考核断面氨氮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而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水质氨氮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3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氨氮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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