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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 申 请 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说明:拟从事考评人数,应填写已获取考评员培训、考试资格,并与本单位签订专职劳务意向协议的人员数量。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应含其个人关键信息。 证书说明 1.资质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资质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yyyy表示年份; 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表示序列号。 3.资质类别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5个类型。 4.资质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附件3: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 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登记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