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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十二条所称相关证书,包括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电台执照、养殖许可证、捕捞许可证、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证书。

  (二)第十三条所称职务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等。

  (三)第十四条所称安全生产设备,包括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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