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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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