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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合法租赁,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并且其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 (五)被判刑前在原工作单位提供的住处居住,被判刑后或出监所后其原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其在该住处继续居住的住所地。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有关时限的规定提到的“日”,除明确指工作日的以外,均含法定节假日。 本细则有关法律文书或者相关材料的送达方式,除作了专门规定的以外,送达机关可先行传真,随后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内派员、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予以送达。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之前制发的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原有规定仍然有效。 附件1: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一、本人接受社区矫正,并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离开国境。 二、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裁决机关(关押单位)、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各一份。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 居住地核实的函 ([ ]字第 号) 区(县)司法局: 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族,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 。其提供的拟接受社区矫正的居住地为。亲属,与拟适用矫正人员关系: ,住址 ,联系电话。 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因犯(涉嫌)罪,在我院(监狱、看守所)审判(服刑)期间。我院(监狱、看守所)拟对其判决(裁定、决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现提请你局对其居住地进行核实,并于年月日前函复我院(监狱、看守所)。 函复地址: ,邮编:,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年月日 (公章) 附件3: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 居住地核实的复函 ([]字第 号)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我局于 年月日收到你院(监狱、看守所)发来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 居住地核实的函》。 经查,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 提供的居住地“”存在(不实,请你院、监狱、看守所另行核实),该住址现由居住,与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是 关系。 如你院(监狱、看守所)决定对 适用社区矫正,请告知其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假释出监所之日起十日内持送达本人的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有效身份证明和近期1寸证件照片3张到 区(县)司法局报到,报到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年月日 (公章) 附件4: 社区矫正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你应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期间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必须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不得离开国境。 请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假释出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即年 月日前携带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有效身份证明和近期1寸证件照片3张到区(县)司法局报到。报到地址。报到联系电话: ,联系人: 。 如逾期报到的,司法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已向我宣读,我于 年 月日收到。 被告知人(签字): 说明:此告知书一式四份,决定机关、被告知人、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各一份。 附件5: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通知书 区(县)司法局: 罪犯,男(女),族, 年 月 日出生,户籍地 ,居住地,因犯 罪,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宣告 。 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假释,于 年 月 日出监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