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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实施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区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保障措施,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社会各界与实施义务教育有关的行为,对促进我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保障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前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建设事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日益提高,义务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在全面实现“两基”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水平、提高质量已经成为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其主旨是用法律来保障义务教育从普及向提高的转变。 我区也和全国一样,自1988年《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20年艰苦卓绝的努力,义务教育的覆盖率从当年的不到20%,提高到2006年的100%,并于2007年顺利通过了“两基”国检,标志着我区义务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我区的义务教育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比如,我区的“两基”达标是低水平的,义务教育的各项主要指标都刚刚达到或接近90年代初的国家标准;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明显,发展不均衡问题比较突出;素质教育难以推进,学生课业负担较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适应社会和把握机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主旨,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为主线,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既以实现教育现代化为背景和参照,具有前瞻性,又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具备科学性;既体现了少数民族自治区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又以解决自治区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注重实用性;既是指导我区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法规保障。 二、提高保障水平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 《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实际,在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拨付的公用经费补助基础上,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在上级政府拨付的取暖费补助基础上,全额承担学校取暖费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市辖区人民政府全额承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其标准不低于旗县(市)同类、同规模学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教师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些规定都是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