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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no:sc08106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教育、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防震减灾的投入,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预警系统建设、避难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群测群防、建筑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防震减灾事业的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及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教育、民政、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农业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 (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 (二)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三)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 (四)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善空间观测系统; (五)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 (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 (七)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