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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设立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并造成灾害,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域。 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未来一年或者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地震动参数,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 (如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同期)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地震动参数复核,是指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动参数进行核实或者修正。 地震小区划,是指根据地震区划图及某一区域(场地)范围内的具体场地条件给出抗震设防要求的详细分布。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等。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