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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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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煤焦联合模式,由西山煤电与古交煤焦集团合作,将西山煤电下属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公司(120万吨)与古交煤焦集团下属一一煤焦集团(100万吨)、山西银焱集团焦化产能100万吨合作,组建焦化产能320万吨级的煤、焦、化和城市气源、热源企业集团。

  (二)单独保留企业(5户)

  太原化工集团焦化厂(太原市气源厂)90万吨;

  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回收焦炉)50万吨;

  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热回收焦炉)40万吨;

  太原市万光煤焦有限公司(热回收焦炉)40万吨;

  山西利民煤气化有限公司(热回收焦炉)40万吨。

  (三)被兼并企业(3户)

  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90万吨;

  太原市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60万吨;

  太原港源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

  (四)淘汰企业(2户)

  太原市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66万吨;

  山西银焱集团古交高升焦化有限公司40万吨。

  五、兼并重组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2年5月-6月)

  对全市焦化企业现状(包括煤炭资源、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主要依据;对照省政府确定的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企业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并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

  (二)第二阶段(2012年7月-12月)

  1.清徐、古交制定焦化集中因区发展规划,经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初审,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2.兼并重组双方企业完成兼并重组意向协议签订,并将兼并重组意向协议书报省市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3.兼并重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签订兼并重组正式协议,制定主体企业化产深加工、物料供应、现有煤源结构和需求等具体方案,经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三)第三阶段(2013年1月-12月)

  1.理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变更企业名称预约登记、焦炭经营许可证等,完成母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

  2.清徐、古交落实焦化园区发展规划,协调相关企业建设污水集中、化产集中加工、物流等公共设施,按统一规划建设本园区化产品加工装置。形成清徐、古交两大焦化工业集中区,实现化产产业链深度延伸。

  六、兼并重组政策

  (一)推进产业升级政策

  1.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原则上建在园区,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产能200万吨以上(现有焦化企业中已准入的4.3米焦炉和5.5米捣固焦炉后续分期建设的焦化项目除外)。

  2.产能置换建设前期项目批准后,两年内完善手续并核准,核准后2年内建成投产。否则,批文失效。产能仍可再交易。

  3.化产集中加工平台采用大型化产加工装置,焦炉气制甲醇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或以上,煤焦油年加工能力达到30万吨或以上,粗苯年加工能力达到10万吨或以上。

  (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1.产能已置换的焦化项目原则上在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期限内新项目建成投产前关停。

  2.应当关停淘汰的焦化企业按期关停的,合法产能仍可进行交易;不按期关停的,产能不得进行交易,也不得享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和省补偿资金,焦化设施强制拆除。

  3.对列入20l2年以前年度淘汰计划未关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发布后违规建设的项目,立即采取“五停”措施予以清理关停。

  4.淘汰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原则上不再新建无焦化企业为依托的煤焦油粗加工和苯精制装置。

  5.对国家产业政策没有要求强制关停而确需关停的企业,根据炉型、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净值等给予一定补偿。

  (三)扶持主体企业政策

  1.对产能置换大项目建设予以贴息资金支持或补偿。市级焦炭基金可用于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焦化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通过产能置换新上项目贴息资金。

  2.2013年底前,凡符合规定的企业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我省焦化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09〕9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减免政策。从2014年起,达不到保留企业标准的焦化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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