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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鼓励重点焦化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和地方煤矿整合主体企业加强对所整合煤矿炼焦煤销售调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市内重点焦化企业用煤。

  4.铁路运力优先支持重点焦化企业。对通过公路供省内重点焦化企业的运煤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除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5.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新建项目特别是对化产集中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在用地计划、周转计划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原有建设用地上改扩建的焦化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在兼并重组中腾出的旧厂区土地复垦、新厂区占用土地,优先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

  6.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环保容量优先用于重点焦化企业产能置换项目及化产品集中加工项目。市、县两级排污费收入优先安排重点焦化企业治理污染项目。

  7.税务部门应支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用好、用活、用足现有政策,确保现有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继煤炭资源整合后,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我市焦化产业集中度,提升焦化产业竞争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拉长焦化产业链,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关县(市)政府要加强舆论宣传,形成有利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负责全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有关县(市)政府要按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部署,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有关县(市)为兼并重组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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