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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3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三)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各级政府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价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四、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政策要充分征询和尊重群众意愿,严格落实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享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者住房保障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二)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村危房底数核查与调研,调整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扩大省内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工程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三)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一)优化项目规划设计。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的区域。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要求。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鼓励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调整充实力量,把辖区内所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专人或专门科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三)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工程质量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内容不得缩减,验收标准不得降低。已经分配完毕的房源在分户验收时,可组织业主代表参加。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加强配租管理。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因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并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三)强化平台建设。各市要全面建立低收入困难家庭档案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尽快建立公安、民政、社保、房产、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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