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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3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四)完善退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设置住房保障退出条件,实施阶梯式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提高租金档次、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资格。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具体实施并负直接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理清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检查。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开展创建“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活动,各市每年要创建一批“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经严格评审验收,评出省级“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保障性住房示范工程(项目)”称号的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市场准入时予以政策支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鲁班”奖、“泰山杯”奖、“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三)严格目标考核。省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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