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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垦[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根据《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安排,为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农垦局将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等8个部级质检中心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质量监控,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农垦、热作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垦(热)区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质量监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单位的质量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其中,现场指导、产品检测、网络监管、标准宣贯所需费用从我部农垦局划拨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派。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项目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完成质量监控工作。对拒绝抽(送)样或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样品未能接受检验的企业,其产品质量按不合格处理。企业送检的追溯样品检测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其他费用由送检项目单位承担。

  

  为便于工作,请各省级农垦、热作主管部门尽快确定本辖区内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汇总各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于2012年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各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联系方式见附表6)。

  

  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联系。

  

  电话:(010)5919958059199583(传真)

  

  联系人:韩学军

  

  email地址:apqt@163.com

  

  附件: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质量监控方案

  


  为落实《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加强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扎实做好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工作,切实保障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质量监控对象

  本次质量监控的对象为历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2012年新增项目创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具体分工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任务表(见附表1)。

  二、质量监控内容

  (一)现场服务

  质检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产品的生产季节进行现场指导,认真填写“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现场服务记录表” (见附表2),交项目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并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具体工作包括:

  1、核查项目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质量关键控制点设置和操作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项目单位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其完善生产管理制度。

  2、指导项目单位设计质量追溯信息采集表,明确产品质量关键控制点及信息采集内容,帮助企业修改和完善质量控制方案。

  3、指导项目单位实验室管理,包括检验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法规,交收检验、型式检验,检验仪器检定(强检、自检)要求,实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规范要求等。培训企业检测人员操作技能。

  4、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质量追溯操作规程、产品等标准的查新与培训。

  (二)产品检测

  对项目单位的产品每年完成至少1次质量检测任务。要求如下:

  1.抽(送)样。对不易保存运输、易腐烂产品(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及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由质检机构派人现场抽样,抽样按现行有效的无公害食品抽样标准执行,即ny/t 5344系列及其替代标准。每类产品抽取1个样品,蔬菜按以下优先顺序:叶菜、果菜、花菜、茎菜、根菜、芽苗菜;水产品按以下优先顺序:鱼、虾、蟹、其它。对容易保存运输的产品(如谷物类、茶叶、有完整包装的干制产品及加工类产品)原则上由项目单位送样,也可由质检机构抽样,送样要求由质检机构对企业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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