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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9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州、市要充分认识实行职业教育生均拨款的重要意义,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各职业院校更好地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支持,推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5〕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自治区决定建立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重大意义

  

  建立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提高我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实施科教兴新和人才强区战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我区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将加强职业教育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高等教育水平一并作为教育工作的三个战略重点来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了:“多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等要求。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建立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已经成为不断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经费分级负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职业教育生均拨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加强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对高等职业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从2012年起,对我区尚未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昌吉职业技术学院、伊犁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高等专业院校实行财政生均拨款制度。

  

  2012年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要达到4200元,以后年度要逐年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即自治区本级高等职业院校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等职业院校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实行生均拨款后,如遇国家出台工资调整等重大政策,各级财政应按规定予以追加预算,除此之外,高等职业院校的资金需求均在生均经费和学校学费等自有收入中统筹安排。

  

  实行生均拨款后,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必须首先保证在岗教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再根据事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其他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提高办学条件和教学所需的资金需求方面,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基建贷款。

  

  (二)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从2012年起,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1000元,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即自治区本级中职学校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地所属中职学校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用经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用于学生试验实习耗材和房屋修缮等公用经费开支。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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