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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2]5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3
【实施时间】 201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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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铁路、交通防汛。要做到在设计洪水标准内保证安全通行,遇超标准洪水时有迂回通行方案和应急抢修措施。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对影响度汛安全的要抓紧整修处理;要对危桥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落实限行措施,并将防汛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汛期要坚持昼夜巡查,随时监测和报告情况,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通力合作,全力抢险,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五)工矿企业防汛。工矿企业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成立防汛组织,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完善防汛方案;要对受威胁企业的自保工程和防汛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落实责任到人,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正常的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还要及时向省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要按照“谁批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责任制,把预防和抢险措施落到实处,保证尾矿库安全度汛。我省境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度汛方案认真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汛期工程建设和人员自身安全。

  

  (六)山洪灾害防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完善预警系统,修订防御预案,把责任制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组、户。一旦发生山洪灾害,要全力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工作,避免群死群伤。

  

  (七)抗旱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134号),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全力做好抗旱工作。要认真做好旱情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科学调配水资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开源、节流和保护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积极推行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提高抗旱水源利用效率。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抗旱减灾中的作用。要加快抗旱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保障防汛抗旱资金。各级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资力度,组织河道治理、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预防、蓄滞洪区建设和抗旱水源等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提高抗御灾害能力。要将所需正常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认真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限期解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库、河道、滞洪区、涵闸、提排站等工程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城市市区排水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负责检查矿山、油田、尾矿坝及企业自身的防洪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认真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度汛措施落实到位。

  

  (三)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对正在治理、除险加固和建设的中小河流、各类水库和水利工程,要制订安全度汛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管理单位要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已初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鸭河口、窄口水库等要加快进度,尽早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各级政府对已经安排的应急度汛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按计划完成,同时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四)坚决清除违章建筑和阻水障碍。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本辖区内的河道乱挖河砂、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等行为和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并严格禁止修建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要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力度,坚决遏制河道内乱采砂石、乱弃渣等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和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施工情况。对未经许可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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