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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和违法排污整治,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

  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检查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建立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

  各县(市、区)必须于6月5日前在媒体公示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

  (二)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排查整治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故意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限期治理。

  (三)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加强配套管网规划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加强排污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6月1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和上报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监管,不断提高电力企业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透明度。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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