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学校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学责任区划分及职责

  (一)督学责任区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所辖行政区划及学校分布设立并负责管理。每个督学责任区负责督导的学校数量一般为10所。市级督学责任区负责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市直管初中、小学、幼儿园的随访督导,指导、巡视县(市、区)级督学责任区工作;县(市、区)级督学责任区负责直管初中、小学、幼儿园和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随访督导。

  (二)督学责任区对所辖学校以下情况进行随访督导:

  1.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

  2.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情况;

  3.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办学条件、教学和生活设施配备使用情况;

  4.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5.维护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6.群众举报投诉事项;

  7.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督导意见落实情况;

  8.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委托督导的其他事项。

  责任区督学受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委托,采取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对责任区学校进行随访督导;对责任区学校表彰奖励、干部任用、教职工职称评聘及工作续聘等有建议权和否决权。市级责任区督学可按规定程序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直接约谈学校负责人。

  二、责任区督学配备及队伍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责任区督学队伍建设,精心选聘责任区专兼职督学。重点吸收优秀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校长、教科研人员、优秀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担任责任区兼职督学。兼职督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督学工作。每个督学责任区配备3-5名责任区督学、设组长和联络员各1名,另安排若干名督学和督导专家,对责任区学校进行经常性随访督导,实现对学校工作的全面监控。责任区督学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领导,履行责任区学校随访督导职责,完成本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责任区督学每年在大责任区内轮换。

  (二)建立责任区督学培训制度,对新任责任区督学进行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责任区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学习和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其督导能力。逐步建立起一支年富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综合素质过硬、能够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督学队伍。

  三、督学责任区工作管理

  (一)实行督学责任区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责任区学校名称、责任区督学工作任务。责任区督学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布。

  (二)建立责任区及督学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制度。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责任区及督学工作档案、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制度,把责任区范围内学校规范办学情况作为对责任区及督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责任区及督学奖励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及督学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及督学,按照《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时须持督学证,并至少有两名督学参加。责任区督学实行回避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有关规定,在年底前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室职数和编制不少于3人,同时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设立督学责任区办公室,条件不具备的可挂靠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保障督学责任区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县(市、区)财政要单列督学责任区专项经费,用于督学责任区办公、培训、工作补助等。县级督学责任区专项经费每年应不少于10万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