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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5-25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无水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改善物流通关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承载产业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口帮扶城市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开发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省内的县(区、市)利用资本和资源,联合兴办开发区或者到开发区创办产业集聚区,协议分配产值、劳动指标等。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效益和资源消耗控制等标准,同步建设环保设施,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下列项目:

  (一)与省和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者新产品有关的;

  (二) 对省和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产品更新换代效果显著的;

  (三)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行业内领先的;

  (四)对省和国内某行业、某种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担保、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劳动力培训等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

  (二)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

  (三)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为职工营造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计划单列管理职权,收支预算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开发区实现的财政收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重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的扶持等。

  第三十条  开发区土地收益中的省、市州、县级留成部分,除有专项规定用途外,重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开发区建设向未利用低丘缓坡发展,对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按照规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项目和科技项目,按照规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区发展加工贸易企业。

  第三十四条  支持和引导开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开发区企业申请国家及省鼓励出口的各项资金及配额、许可等,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人才等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对其建设项目的用地价格,根据项目投入产出情况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兴建实验室或者工作站的,提供优惠用房;

  (三)在开发区工作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开发区或者开发区所在城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同迁入。

  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一定试产期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开发区兴办各类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予免缴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发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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