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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2]10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1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郑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按照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要求,依据《河南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豫环〔2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郑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金属污染问题,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巩固、提高环境专项执法成果,促进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依据《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7号),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开展以有色金属冶炼、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整治。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对被停产整治或停产治理的,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已经取缔关闭的企业,拆除生产设备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属于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的要求,坚决予以淘汰。各县(市、区)6月15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企业的名单、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整治措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厅环保专项工作相关要求,加强本辖区铅蓄电池行业的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正确鉴别、分类收集,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申报相关信息。

  全面排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督促企业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验收,并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同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专项办的相关要求,依法处置。

  (三)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结合全省组织开展的“污染减排工程促进年”活动和我市开展的“蓝天”行动等工作,继续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等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和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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