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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多措并举,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工商登记服务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各级工商部门要本着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 3.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资料要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财政扶持 1.州、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组织标准化生产和商标注册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并提出扶持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3.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挪用、截留扶持资金。 4.各级涉农部门在农业项目安置时,优先考虑以农民专合组织为主体申报的项目。 (三)给予项目建设支持 1.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 2.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科技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林产品基地建设、林产品深加工建设等项目,可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4.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和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每年要按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农产品市场营销、扶贫攻坚、科技入户项目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实施。 5.水务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6.畜牧兽医部门安排的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种植所得,牲畜、家禽饲养及林产品采集所得,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强化信贷支持 1.州、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 2.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