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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抵(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4.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会,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5.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涉农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为参加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条件。 (六)提供优惠服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及兴办农产品加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畜禽养殖和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初加工需要临时用地,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标准。 3.州内所有收费公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4.州内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5.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加大信息服务力度。2015年前,要建成覆盖州、县、乡(镇)三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体系。各农业网站要积极主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运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七)实行奖励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州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获得省、州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2.对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3.对建立本社网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4.对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5.对与大型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培训计划,将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要建立州、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科技、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科协、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发展。一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人员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降低经营风险。要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丰补歉,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者,独立监督理事会工作;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的流失和浪费。四是建立积累发展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护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积累制度,逐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实力。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为全州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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