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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赣监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监察厅关于集中整治行政机关在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方案


  

江西省监察厅关于集中整治行政机关在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工作方案

  (赣监发〔2012〕3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1〕66号)要求,经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研究,现就集中整治行政机关在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在2009年全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治行政机关在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行政部门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建立和加强市场中介组织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快速健康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包括:

  

  1、中介组织注册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管理机关;

  

  2、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组织行政主管部门;

  

  3、承担各类中介组织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

  

  4、在履行项目审批、市场监管、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需审验对象单位委托中介组织作出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等经济鉴证的行政管理机关。

  

  (二)整治重点内容

  

  1、登记管理(含前置审批环节)机关在办理中介组织市场准入、登记注册、年检等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增设环节,擅自提高门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是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2、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违反规定擅自设定资质条件等;不按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服务,将行政职能违法转交中介组织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能为中介机构服务,向单位、个人强行收费等;

  

  3、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介组织未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分开、职责分明,存在现职公务人员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领取报酬,在中介机构列支经费等问题;

  

  4、行政机关履行中介组织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包括是否督促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财务制度;是否及时纠正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持证照不齐全或许可过期,实际经营状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一致,同业兼职(跨机构执业),借用(挂用)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但不在岗执业等情况;是否及时依法取缔非法中介组织等。

  

  其中,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所涉及的市场中介组织为经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有偿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的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或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企业。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环保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工程造价、价格鉴证、质量检测、认证等公证类机构;

  

  2、证照代理、广告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等代理性机构;

  

  3、职业介绍、人才介绍等服务机构。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省监察厅会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研究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建档造册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

  

  (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及自我整改方案于6月底前报同级监察机关集中审查。各级监察、编制、民政、工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到位,取得明显实效。

  

  (三)重点检查、全面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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