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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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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导向,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政府信息资源依法有序、高效便捷地开放,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为本市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利条件。在部分市级部门开展试点,力争形成一套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搭建一个政府信息资源开放服务平台,公开一批社会迫切需要的政府信息资源,出台一个推进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

  

  (五)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以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目标,加大各部门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机制,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制定《上海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指导目录》,方便当事主体或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推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由各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规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内容,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等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积极推动供水成本信息公开。由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逐步完善慈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公布慈善信息披露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七)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逐步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制度,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积极运用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调查处理信息,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

  

  二、扎实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

  

  (八)严格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深化对《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理解应用,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依法合规处理依申请公开,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确行使申请权、救济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和应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能力,努力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错率。

  

  (九)完善依申请公开研究会商机制。针对依申请公开工作重点和倾向性问题,建立相应的研究会商机制,分析典型案例,解决共性问题,指导面上工作。对未主动公开但申请量较集中事项,及时提出有关信息公开方案。

  

  (十)推进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建设。加强依申请受理点建设,由受理申请量较大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整合现有资源,设立专门工作区域,落实专职人员,更好地开展服务。统一信息公开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办法,修订答复参考文书,增强答复规范性。

  

  三、充分发挥各种平台和渠道作用

  

  加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传统渠道建设,发挥好“上海发布”微博平台等新渠道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为人民群众获取信息提供更便利条件。

  

  (十一)优化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主渠道。加强政府网站专栏建设,完善政府信息搜索引擎功能,增强网上公开信息的集中度和规范度,提高网上公开成效。统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加强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以及民生保障等信息的汇总和集中发布,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体系。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等公开刊物的编辑和发放工作。

  

  (十二)用好新型公开方式。积极发挥政务微博等新渠道的作用,即时发布重要政策、大型活动和突发公共事件等热点信息。与政务服务紧密结合,利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政府热线电话、手机短信、市民信箱等渠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融入政府管理。

  

  (十三)落实基层信息公开渠道。加强街道、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在基层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居委会、村委会现有资源和设施,规范“社区(农村)信息公开服务示范点”建设,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继续推动行政村为农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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