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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19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2〕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实行就近免试入学。2012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1年减少50%,2013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2年减少50%,2014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的10%以内。低于当年控制指标的公办学校要巩固并继续减少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到2015年,全市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查处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校际差距,从根本上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确定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严格控制并逐年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规模,直至彻底根除择校乱收费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合理划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划片、电脑派位等方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控制学校班额,每年规定学校起始年级的学额。公办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或因生源不足产生多余学额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接收未经转出学校和区县(自治县)同意转出的学生,不得违规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和测试,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除市教委批准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的行为。坚持以区县(自治县)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转户进城市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非招生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市、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不予注册认可。

  

  (三)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坚持普通高中联合招生与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相结合的招生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所属市级重点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按不低于7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行政区域内初中学校,推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市教委直属中学面向“两翼”分配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鼓励普通高完中实行高、初中剥离办学。

  

  (四)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未做到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所有政策。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一批高质量、有特色、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选择性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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