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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5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流通网络和流通链条,建立产销平稳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快我省农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改善鲜活农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全面加强产销衔接,创新鲜活农畜产品流通模式,改进优化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流通规划引导,促进市场合理布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本地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改造、完善、提升原有市场功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畜产品市场网络。

  

  (二)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推动鲜活农畜产品经销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营销合作组织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公益性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推动实施对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适当给予店面租金补贴等政策,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增添田头冷库、冷链物流、快速检验检测、包装分级等设施设备,提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大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力度,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培训重点,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行为规范、采购营销量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畜产品营销大户,在活跃农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畜产品平衡供给中发挥骨干作用。培育扶持一批大中型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

  

  (三)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优化全省鲜活农畜产品流通布局,逐步形成以大中型批发市场为龙头,多种专业市场为骨干,各地集贸市场为基础,大中小相结合、批发与零售相结合、专业与综合相结合的鲜活农畜产品市场的流通网络。加大对鲜活农畜产品批零市场的建设力度,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鲜活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加强城镇菜市场、早市等鲜活农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商贸企业等参与鲜活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体系的建设经营。加快发展鲜活农畜产品连锁配送物流中心,支持建设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扶持产地鲜活农畜产品收集、加工配送、包装仓储、冷藏冷冻、冷链运输、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建设。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给予补助。加快推进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农牧部门应顺应农产品生产布局的变化,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严格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支持定点市场开展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环保卫生处理系统以及交易厅棚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的要求,紧紧依托优势产区,围绕主导品种,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将其打造成为相关产业的物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播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会展贸易中心,提高主产区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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