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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5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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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真落实保障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畜产品加工冷藏配送中心、标准化菜市场、农贸(菜)市场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对于在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内建设的鲜活农产品保鲜库等储藏设施,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结果在有效媒体和制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强化收费和市场监管。加强对鲜活农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畜产品市场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要严厉打击农畜产品投机炒作、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农畜产品市场平稳规范运行。

  

  (五)落实鲜活农畜产品运输及水、电、气、热支持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对鲜活农畜产品“绿色通道”相关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免费通行,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提高鲜活农畜产品运输效率,促进跨区域流通。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公安、交通、城管、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为鲜活农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严格按照《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1〕705号)落实水、电、气、热价格,支持鲜活农畜产品流通项目。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对于改善民生、引导生产、助农增收和完善市场调控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城市鲜活农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供销联社、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藏铁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全省鲜活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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