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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安全生产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将检查情况作为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合同履约的重要依据;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置,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进行勘察与设计,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安全监管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监管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预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提出行业管理意见。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行业审查时,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对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落实有关行业管理意见,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未落实有关行业管理意见,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生产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初步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勘察与设计单位安全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要求,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安全评审的专项内容。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费用与措施等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工程安全保障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者不予开工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较大的专项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工作,并形成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层级督查:一般适用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了解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作业环境等。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通报,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二)专项督查:一般适用于对工程项目有关特定内容的专项督查。具体督查内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通报,指出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被督查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整改和处理情况。 |